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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ug In 项目选择
EB-5投资移民项目被移民局要求补件的10大原因

1. 租户就业计算模式 Tenant Occupancy Issue

从2012年2月份以来,美国移民局就已经明确表示,新建写字楼或者办公室的租户不能算在EB-5项目创造的就业。 这也很有可能导致EB-5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满足创造10个就业岗位的要求。 在这次移民局明确表态之前, 开发商可以用EB-5资金兴建办公楼或者商住混用的空间并把空间里的租户算做就业岗位。 虽然移民局表示对之前批复的项目表示默许的态度。 但是对于以后的项目将不被认可。 2012年5月美国移民局虽然对租户就业有了新的解释。 但是新的解释仍然存在变数。 可能导致变数的情况比如:租户享受了免租金待遇或者很低的租金或者租户本身也参与了项目开发。很多开发商要求被出示证据表明租户的生意对于这个地区是新的就业岗位,而不是从附近区域转过来的。所以对于这类租户就业项目投资人要格外留意。

2. 新的就业岗位的创造 

美国移民局很关心就业岗位是否是新创造的。 从同一地区转过来的就业岗位不能算作是新的就业岗位。这种情况多发生于酒店类项目 – 移民局要能够清楚地看到,酒店的员工对于这个地区来说是新的。 而不是从旁边或者附近酒店因为更好的工作环境或者工资而转过来的员工。 “新“这个词投资人特别重要。

3. 市场可行性调查

美国移民局越来越多的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的可行性调查。 比如补件的内容经常会涉及当地对于项目本身需求, 行业数据,开发时间表以及预算等等。 开发商要能够提供项目的实施存在可行性并且可以创造新的就业岗位。

4. 过桥资金

在2012年5月的移民局例会上。 美国移民局已经明确的表示接受过桥资金以借贷或者股权的形式存在于EB-5项目中。 但是移民局要求区域中心能够证明过桥资金将作为EB-5资金在项目创造就业岗位,两者之间要产生合理的作用和关联。

5. 资金还款保障

美国移民局对于项目涉及还款方面的文件审查极其严格。 如果是一个借代类项目, 比如在区域中心与项目方的贷款协议里,不能存在任何形式的保证还款条款。 在股权类项目中, 美国移民局对于有些项目使用“买权”和“卖权”的条款已经发出质疑。 与此同时,移民局要求项目方的合同里必须严格执行资金退出机制 – 投资人I-829没有通过前,不可以让EB-5资金退出。

6. 对于以往经典案例 Matter of Ho 的执行

除了依照对Matter of Ho经典案例对于商业计划的裁决以外, 美国移民局更要求开发商意识到,在项目实施中以任何形式的改变商业计划都有可能造成投资人I-829永久绿卡被拒。

7.  经济学报告的透明度

虽然在当下,项目方把经济学报告做的愈加晦涩难懂, 美国移民局要求能够清晰地看到经济学报告创造就业数量的依据。要求报告对于数学模型的选择、数据的引用的可靠性和时效性增加透明度。

8. 区域中心本身的运作计划

最近美国移民局还要求项目方就区域中心运作本身提供更多的材料,比如

  • 对于EB-5项目将如何进行市场营销。
  • 运作资金的来源
  • 区域中心成立资金的来源
  • 对于投资人的跟踪的流程和步骤
  • 区域中心运作准则

9. 区域中心的购买

根据美国移民局I-924的要求, 对于购买的区域中心,申请人一定要重新审批区域中心资质。

10. 区域中心可运作的地区和行业限制

美国移民局利用区域划分和设定的北美工业码来为区域中心EB-5项目的受益者提供相应的判断。 但是目前美国移民局对于项目方提供过于宽泛的涉足地区和行业也比较发愁。 所以美国移民局要求项目方要将受益行业的更加细化,而不能太过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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